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科技部等四部门<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科技部等四部门<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的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22-07-04 |
关于印发《关于落实科技部等四部门<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的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落实《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的通知》(国科发政〔2021〕270号),做好我市“十四五”期间相关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管理工作,市科技局等5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落实科技部等四部门<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科学技术局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财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税务总局 青岛海关 青岛市税务局 2022年7月4日 关于落实科技部等四部门《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的意见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相关要求,为有效落实《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研院所等科研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管理细则>的通知》(国科发政〔2021〕270号),做好我市享受“十四五”期间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免税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科研院所 第一条 科研院所是指由市级党政群机关、有关单位举办,由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复设立或在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设立,从事基础前沿研究、公益性研究、应用技术研发的事业单位。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复文件的复印件(备案设立的不需提供);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科研院所职责、机构、章程等材料; (四)举办(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同意的函。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科研院所应向举办(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举办(主管)部门初步核定后,以举办(主管)部门发函将审核后的名单及申报材料提交市科技局。 第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青岛海关核定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科研院所名单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名单。 第五条 经市科技局等部门核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科研院所可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第二章 转制科研院所 第六条 市属转制科研院所,是指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青岛市市属独立科研机构体制改革方案》(青办发〔1997〕80号)要求,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第七条 市属转制科研院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市有关单位批准转制文件的复印件; (二)《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第八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青岛海关核定市属转制科研院所。符合条件的市属转制科研院所向市科技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市科技局会同相关单位按本意见第七条对其进行免税资格核定。 第九条 经市科技局等部门核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市属转制科研院所可持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海关规定办理免税手续;符合免税资格进入企业的市属转制院所持所属企业法人登记证书、所属企业承担减免税货物管理承诺书和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第三章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第十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或新型研发机构,下同),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科技部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规定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基本条件; (二)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要求,在市有关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资产总额在3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 (四)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指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在20人(含20人)以上,且占全部在职人员的比例不低于60%。 第十一条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提出免税资格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申请表(附件1);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人员名单表(附件2),专职人员需提供社保缴纳情况或劳动合同等材料; (五)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青岛海关核定由相关部门登记注册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符合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向市科技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市科技局会同相关单位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对其进行免税资格核定。 第十三条 经市科技局等部门核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可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向主管海关办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第四章 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新型研发机构),应符合科技部规定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条件,并经市级及以上科技管理部门新型研发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提出免税资格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一)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附件3); (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上一年度工作报告等材料; (四)举办(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同意的函。 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应向举办(主管)部门提出免税资格申请,举办(主管)部门初步核定后,以部门发函将审核后的名单及申报材料提交市科技局。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青岛海关核定具有免税资格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市科技局会同相关单位按本意见第十四条对其进行免税资格核定。 第十八条 经市科技局等部门核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可凭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按规定向主管海关办理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减免税手续。 第五章 科研机构变更 第十九条 “科研机构”发生分立、合并、撤销、更名、业务范围变更等情形的,要主动按程序向市科技局提报相关证明材料,市科技局牵头按本意见规定的程序重新审核免税资格。经审核符合免税资格的机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继续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经审核不符合免税资格的机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重新审核后,市科技局将审核结果函告青岛海关并抄送市财政、税务部门。对停止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机构,在函中注明停止享受政策日期。在停止享受政策之日(含)后,有关机构向海关申报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且已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应补缴税款。 第二十条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核定的“科研机构”名单,以及“科研机构”名单发生名称变更等情形的,函告青岛海关,注明批次等,分别抄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并在函告青岛海关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科技部。 第二十一条 市科技局将常态化开展适用“十四五”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市级科研院所、转制科研院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名单核定工作,将核定后的名单函告青岛海关,分别抄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并报送科技部。 每年4月底开展上一年度税收政策执行情况评估工作。对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一并将其依托单位函告海关。上述科研机构适用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具有有效期限的,在核定名单中注明其享受政策的有效期限,一并函告海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经核定符合免税资格的“科研机构”免税进口商品范围,按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项下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上述机构在免税资格核定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实其不宜适用进口免税政策后,分别将有关情况函告青岛海关、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自函告之日起停止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在停止享受政策之日(含)以后,有关机构向海关申报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且已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应补缴税款。 第二十四条 对于核定的第一批名单中的科研机构,2021年1月1日前成立的,自2021年1月1日起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2021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自“科研机构”登记证书(或法人证书等)有效期起始之日起享受政策。 第二十五条 本意见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申请表 2.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人员名单表 3.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研发机构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