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章程
协会概况

青岛城阳众创空间行业协会
章  程

2018年4月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青岛城阳众创空间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 Chengyang Qingdao Entrepreneurship Spac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 CQES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由城阳区科技领域的企业或企业家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青岛市城阳区科技局的指导下、整合城阳区众创空间资源,搭建信息与资源共享综合服务平台、促进城阳区众创空间行业向专业化、规范化、国际化方向发展,加强对城阳区众创空间的专业指导、维护城阳区众创空间整体利益。
  第四条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青岛市城阳区科学技术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青岛市城阳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87号25号楼2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制定专业规划、标准和规范;进行众创空间行业协会自律、维护城阳区众创空间整体利益;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众创空间的相关数据,提出城阳区众创空间发展规划的建议,加强对众创空间的专业指导,促进城阳区众创空间快速健康发展。
  (二)协调与其他组织的关系,通过举办论坛、沙龙、展会、年会以及具体项目合作等多种方式,加强众创空间与科研机构、风投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的联络与合作。
  (三)组织开展各类培训、技术咨询、对外交流与合作、会展招商及推广宣传等活动,为协会成员提供资源与信息共享等综合服务。
  (四)进行众创空间行业调研、统计、信息收集、编写孵化成果及城阳区众创空间年度发展报告、组织开展众创空间发展调研,适时提出涉及城阳区众创空间发展的产业政策和建议。
  (五)受相关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专家学者,对城阳区众创空间行业的建立、运营和发展提供指导和服务;搭建中小企业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六)承担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与众创空间行业相关的经济组织或个人;
  (四)在众创空间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能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创业支持、中介服务和专业服务;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研发、生产与服务、进行高新技术产业的风险投资等。
  (五)符合本会相关业务范围,并经相关部门要求允许加入本会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核发《会员铭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8年4月2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